大連財務代理
發布時間:2018/04/12
大連財務代理服務范圍:
基礎服務項目
一、 根據企業經營模式,設立電算化帳套,進行財務系統初始化;
二、 針對企業的要求確定會計工作流程;
三、 建立客戶檔案進行分類管理;
四、 審核原始憑證;
五、 填制會計記賬憑證;
六、 審核會計記賬憑證;
七、 登記會計賬簿;
八、 設置庫存明細分類賬。
九、 填制各項稅務納稅申報表、附表、財務報表;
十、 納稅申報;
十一、 會計憑證、賬簿等資料的裝訂歸檔;
十二、 月度稅款的計算,并預先通知企業稅額及稅負;
十三、 每月核算進項稅額,代開增值稅發票。
十四、 規定時間內到稅務局完成一般納稅人抄稅工作。
十五、 可根據企業的要求,發送有關的會計賬簿和報表電子版;
十六、 日常電話答疑;
十七、 財稅政策傳遞;
十八、 為企業提供完善的財務制度及內部管理制度、籌劃納稅方案、合理避稅。
十九、 協助企業接受稅務專項檢查及臨時稽查 ;
代理記帳的定義:
代理記賬的定義 《會計法》第36條明確規定:“不具備設置條件的應當委托經批準設立從事會計代理記賬業務的中介機構代理記賬。”代理記賬是指將本企業的會計核算、記賬、報稅等一系列的會計工作全部委托給專業記賬公司完成,本企業只設立出納人員,負責日常貨幣收支業務和財產保管等工作。
代理記帳的法律依據:
1. 基于代理記賬業務的,為了充分肯定代理記賬業務,1993年修改《會計法》時增加了“代理記賬”規定,允許那些不具備單獨設置會計機構或者配備會計人員條件的單位,委托有關的會計服務機構進行代理記賬,從而首次確立了我國代理記賬業務的法律地位。
2. 根據1993年通過的《注冊會計師法》規定:第十五條:“注冊會計師可以承辦會計咨詢、會計服務業務。”從而為代理記賬業務的開展提供了合法的中介機構。
3. 與此同時,為了具體規范代理記賬業務,財政部于1994年6月23日發布了《代理記賬管理暫行辦法》,對從事代理記賬的條件、代理記賬的程序以及委托雙方的責任和義務等作了具體規定。新修訂的《會計法》再一次確認了代理記賬的法律地位。
4. 第三十六條明確規定:“各單位應當根據會計業務的需要,設置會計機構,或者在有關機構中設置會計人員并指定會計主管人員;不具備設置條件的,應當委托經批準設立從事會計代理記賬業務的中介機構代理記賬。”
關于一般納稅人和小規模納稅人:
一般納稅人:稅率是17%的增值稅
增值稅一般納稅人通用的計稅公式是:應納稅額=銷項稅額-進項稅額
公式中的銷項稅額,它等于貨物的銷售額與稅率之乘積;進項稅額,一般來講,其主要的部分是貨物的購進額與稅率之乘積(至于支付運費扣稅問題,因其數量小,權且不作考慮)。于是,在該商品進銷兩個環節稅率相同的情況下:應納稅額=(銷售額-購進額)×稅率。
小規模納稅人:稅率是3%的增值稅
小規模納稅人通用的計稅公式是:應納稅額=銷售額×稅率
關于增值稅和營業稅:
第一,增值稅和營業稅的征稅范圍是不同的,增值稅是對銷售貨物或者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勞務以及進口貨物的單位和個人就其實現的增值額征收的一個稅種;營業稅是對在我國境內提供應稅勞務、轉讓無形資產或銷售不動產的單位和個人,就其所取得的營業額征收的一種稅。
第二,征稅范圍不同:增值稅征稅范圍是銷售貨物、提供加工和修理修配服務、進口貨物; 營業稅的征稅范圍是在中國境內提供的應稅勞務、轉讓無形資產或銷售不動產,具體包括:交通運輸、建筑安裝、金融保險、郵電通信、文化體育、娛樂、服務業等提供的勞務,及轉讓無形資產和銷售不動產等;
第三,增值稅和營業稅征收的稅務局是不同的:增值稅是在國稅征收,營業稅是在地稅征收;
第四,增值稅和營業稅征收的稅率不同:增值稅是按財務核算是否健全及銷售額是否達到標準,分小規模納稅人和一般納稅人,前者征收率為3%,后者稅率為:17%、13%、0(按銷售的貨物不同,稅率不同); 營業稅稅率是按不同的行業規定不同的稅率,3%-20%不等;
第五,增值稅是價外稅,稅金在價外,營業稅是價內稅,根據發票上的金額以及稅率計算繳納。